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1998年1月至2010年2月止的租金人民币7825.80元;
二、被告沈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止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832元;
三、上述一、二款项共计人民币8657.80元,该款由被告沈某自2010年9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40元,直至付清;
四、若被告沈某未按上述款项履行,则自被告未履行之日起,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剩余未支付费用。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