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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8-0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路刑初字第11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路桥区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协警,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台州市X路桥区X路北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路桥区X街X村兰桂坊大酒店门前处置打架事件,当民警徐某某准备口头传唤打架一方当事人曹子富至派出所调查时,遭被告人罗某某阻挠,在被民警当场警告后,被告人罗某某以右手卡住徐某某脖子、左手抓其头发及胸前衣服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达一分多钟。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施某某、黄某、吴某某、赵某、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目无法纪,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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