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男,1954年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乙,男,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任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1981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李某明),男,197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二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丙、王某丁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任某甲、任某乙于2009年8月19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x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判决,任某甲、任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任某甲。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建
审判员李某军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