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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2009年5月因盗窃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早7时许,被告人陶某某窜至西峡县X巷X号,趁居民郑xx家人不备,盗走客厅餐桌上的两个提包,内装现金4400元等物。2010年7月5日,被告人在上海世博园后滩出入口因形迹可疑遭上海警方盘问,遂交代该盗窃罪行,案发后退还被害人4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某曾为盗窃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几天时间,即入室盗窃,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盗窃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警方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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