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怡,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太子网吧。
投资人:刘劲松。
委托代理人:许桂兰,江苏徐州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
案由:侵犯网络传播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太子网吧播放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意见:
一、由被告徐州市太子网吧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元。
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66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833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慧平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蔡仑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