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某诚,福建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农民。
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于2009年8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尚未取名)。婚后,被告性情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经常到原告上班单位闹事,骚扰原告。特别是2011年5月,被告把原告单位的门撬开,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告单位的报警器报警后刑警队人员都来了。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林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其提供报警回执、照片等证据,因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没有结论,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经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今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加强思想沟通,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爱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叶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