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兰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玉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琦,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八达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八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旭东,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兰公司诉被告八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8年3月12日、5月19日本院依法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玉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杭琦,被告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旭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该款于2008年5月29日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10万元补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x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303元,财产保全费2826元,合计9219元,均由被告八达公司负担。原告玉兰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630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八达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6303元及财产保全费2826元,合计9129元,已由原告玉兰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八达公司依照上述协议迳付原告玉兰公司。
审判长卢力
审判员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李连求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