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徐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索振松,江苏徐州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某某,系新沂市第三中学法人。
被告:高某乙,系新沂市第三中学语文教师。
被告:宋某某,系新沂市第三中学德育处主任。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长明,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高某甲诉被告蔡某某、高某乙、宋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查明如下事实:
新沂市第三中学根据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的深化推广实验”子课题,组织被告高某乙等人编写相关教材,原告高某甲参与了《龙魂再塑》教材的编写,该教材的形成是新沂市第三中学的职务作品。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意见:
一、由新沂市第三中学向原告高某甲一次性支付参加编写《龙魂再塑》教材的劳务费共计x元,于4月10日之前交付。
二、原告高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慧平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人民陪审员王玲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