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汉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生于1970年6月18日,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陕西汉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多年的业务来往,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汽车零配件,由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了货物,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x.4元,原告虽多次催收,但被告未能支付欠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陕西汉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重庆长江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x.4元,愿于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20万,其余欠款愿从2008年1月10日前每月各支付给原告10万元,到本金付完为止。如被告不能按时支付,愿承担原告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
二、如被告有一次付款违约,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应付欠款。
本案诉讼费x元,决定减半收取7102元,剩余7102元及本案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原告自愿承担,应退7102元的诉讼费由原告在本调解书送达后具条在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保新
审判员熊稷藜
审判员古洁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