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诺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民主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静云,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卫静云,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诺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诺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静云,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原审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卫静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某龙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