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路X路北(原武陟县原种二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斌,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奥实业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中奥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福成、王学斌,被上诉人冯某甲、范某某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