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晖,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其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其锋,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自2005年5月因争吵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工作原因而两地分居。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虽因锁事争吵,其矛盾的原因是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今后尚有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因工作原因而两地分居。原告主张分居满二年,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蔡某青
审判员:朱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晋京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