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曾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8-01-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12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伙同唐某(已判刑)于2004年至2006年8月2日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北京中商新联文化有限公司祺祥达音像店”内,非法复制、出租、出售盗版光盘。后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尚未卖出的盗版光盘3027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路某甲、郑某某、路某乙、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合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曾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春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