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代林、姚某,四川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街X-X号红光商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某某,男,四川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其就音像制品《无极》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复制、发行权。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光碟播放机时,随机赠送了音像制品《无极》的盗版复制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5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四川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销售光盘播放机时随机赠送《无极》的盗版光盘。
二、四川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赔偿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7.5元(已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968.75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徐登明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