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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2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时某某,系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撤诉),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日下午400时某,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x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县东转盘东侧交警检查点时,不顾交警拦车检查继续加速行驶,将执勤交警付志强撞到并轧伤。经鉴定付志强之损伤属轻伤(偏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住院治疗病历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本人及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辩解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陶思庄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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