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成年。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5)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入股金x元,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再审人的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借款事实的存在,本案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以借款合同起,诉被申请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孙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