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恒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7年10月恒久公司与邳州市文化与体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恒久公司承建邳州市文化与体育局的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