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2年10月20日被告为偿还其建房债务,向原告借款x元,至今不予偿还,现因原告急于用钱,被告不仅不还,而且态度蛮横,故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二姐壹万元整(x),2002年10月20日,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辩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原告起诉没有道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到庭证人田xx、刘xx的当庭证词。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某、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2002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二姐壹万元整(x),2002年10月20日,陈某某。”(欠条中所称“二姐”为原告田某某)。该笔借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09年5月4日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x元。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归还,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关于被告归还x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两位证人均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其证词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支持其抗辩理由,被告关于该笔借款已归还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凯
审判员闫建军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