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女,28岁。
被告宁××,男,29岁。
原告常××与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08年1月8日结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还和我联系,2009年元月后,被告不再联系,音讯全无,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带走我的婚前财产。
被告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审理中被告宁××经本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庭审中原告就自己的诉求,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伟
审判员朱自豪
代理审判员蔡金庄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