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
被告夏X。
原告钱X诉被告夏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昭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诉称,2010年1月25日,被告至原告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居室,对原告的财物进行损毁,采取剪毁大衣、外套8件、毛衣3件,砸破地板、污损米缸中的大米,异物堵塞锁眼等破坏性手段,要挟原告满足其提出的经济方面的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报警也不能解决问题。2010年6月2日,被告再次上门进行损毁原告财物的行为,扯坏门铃、撕碎窗纱、拉断电话线和电视天线。经报警仍未果。原、被告系亲生母女关系,其行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年迈多病、遭此人祸几近精神崩溃。现要求被告赔偿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门锁修理费人民币80元、门铃物损费人民币35元。同时要求被告不得再次进入原告家门。
被告夏X未应诉答辩。
本院曾委托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原、被告曾经达成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X与被告夏X系母女关系。2010年初及6月期间,被告至原告住处,对原告居室中的财物肆意损毁,将衣物剪破,塞闭锁眼,污染米缸,还将门铃、窗纱、天线等物扯坏。为此,原告报警并请求居委会调解,均无结果。现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为孤身独自生活的高龄老年人,被告生为子女,当尽人伦孝道,多给以生活照顾以报答老母的养育之恩。现被告采取毁坏老人财物、欲使其无衣蔽体、无食果腹的忤逆不道的手段,肆意扰乱原告平静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了老人合法权益,对此,应予严肃批评教育,并应停止一切损害原告权益的非法行为。构成原告财产受损的,原告可以要求对方修理、更换,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害物品赔偿额,合乎一般价格常态,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X财产损失费人民币4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夏X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X负担。
审判员左振康
书记员书记员朱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