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黄XX,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黄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黄XX在担任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老乡赵XX(另处)介绍,以支付8%开票费的手法,让上海XX物资公司为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74元。后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致使国家损失税款人民币x.95元。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黄XX主动投案并供认了上述事实,其家属配合退出了人民币x元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陈晓平证言;虚开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证明及统计表;扣押物品清单;工商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额达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XX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黄XX有自首及退赔抵扣税款情节,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黄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赔违法所得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被告人黄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