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夏某(曾用名夏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夏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元整,被告当时讲10日内还清。10天内被告没有如期还款。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把借款还了,均被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00元和利息及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夏某辩称:这是因为赌博借的钱,其中的2200元是赌博款,是原告拿着这2200元让我去替他赌博的,他说我手气好,能赢钱,后来我赌输了;其中的2500元是原告让我去还我赌输的钱,这是事实,原告说让我把上次的2200元和这次的2500元总共打了4700元的借条,不然的话他不借我2500元。这4700元中,我一共还给了原告1500元,其中500元是我妻子给原告的,原告又拿这500元让我去赌博,输了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被告夏某向原告黄某乙借款4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黄某乙人民币4700元,10日内还清,如还不清车给你,车号x。2009年12月6日被告夏某重新给原告黄某乙出具借条一张,内容:黄某乙4830元整,每月还清1000元整,如果生意好钱挣快的时候最快还清。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夏某向原告黄某乙借款,有原告出示被告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其辩称2200元是原告给被告让被告替原告去赌博的,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已经还了1500元,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偿还原告黄某乙借款本金47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即若逾期则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璐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