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佳音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音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刚,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斌,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建工公司职工。
案由:借款纠纷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将公司资金400万元人民币划到被告帐上,后要求被告返还被拒绝。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款项4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对帐核实,确认被告成都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四川佳音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款项x.43元,于2004年12月31日前归还50%,即x.72元;余下50%,即x.72元于2005年1月31日前归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已由四川佳音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由四川佳音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成都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x元,在履行第二次还款义务时一并付于四川佳音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金霞
代理审判员苟学恩
代理审判员秦际友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