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原系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略);因涉嫌犯公司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甲,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犯公司人员受贿罪,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及其辩护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刑)等人于2003年7月至8月间,利用班某担任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假借贷款购车的名义,为孟某某、王树生、赵某乙、赵某东、韩建品、张育新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盈科支行非法获取贷款人民币185万余元,共同收取孟某某等人人民币28万余元,其中班某分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班某于2006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由被告人班某在案发前退还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案情说明,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流程及风险防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个人购车贷款客户还款情况,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田某某、孟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证人韩建品亲笔书写的情况,证人张育新亲笔书写的还款协议及北京连粤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妨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班某的指控成立。证据表明,班某伙同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利用其职务便利,共同收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虽然班某分得赃款的数额为较大,但其应对共同犯罪的总数额负责,故其辩护人关于班某受贿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标准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班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晓琪
审判员张又明
人民陪审员王玲乐
二○○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