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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诉李某等确权、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游××,女,汉族,住本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汉族,住本市××区。

被告周××,女,汉族,住本市××区。

法定代理人李××(周××之母),年籍同上。

案由:确权、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区××路××弄××号××室房产中六分之三产权份额由原告游××所有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周××继承所有,六分之二产权份额由被告李××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游××负担人民币3,450元,由被告李××负担人民币1,450元(于2010年2月17日之前向原告游××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1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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