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渔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爱国,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祥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继跃,浙江省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某某因船舶损害水产养殖物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做出的(2005)甬海法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祥甫、张爱国、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继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系崇谗塘网箱养殖户,石某某系“浙象渔x”、“浙象渔x”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2005年8月5日“麦莎”台风来临之前,“浙象渔x”、“浙象渔x”号对船违反规定进入崇谗塘养殖区避风,距吴某某养殖网箱100米左右。当新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发现该安全隐患后,即登船劝告,要求其远离养殖网箱抛锚,以免造成损害。但船员不听劝告。8月6日凌晨台风登陆后,“浙象渔x”、“浙象渔x”号对船的锚绳与吴某某网箱的根绳发生缠绕,导致船员砍断一根根绳,船舶擦断3根根绳。根绳断后,吴某某南首网箱的挡水网被掀起,海水在无挡水网拦截情况下冲击网箱,使网箱区的水流迅速加快,小网箱内养殖的3-4两鲈鱼被强水流冲击,相互冲撞、鱼体与网衣磨擦,使鱼体表大面积掉鳞擦伤后,引起鱼体表发炎溃疡,进而引起养殖鲈鱼大量死亡。自8月7日至11日,吴某某共死亡3-5两鲈鱼苗x条,扣除2%的自然死亡率,实际损失x条,每条价值12元,共计x元。根绳断后,还致使吴某某损失了部分根绳,价值800元,需要重打4个根桩,合计费用800元。为确定鲈鱼苗死亡的原因,吴某某支付鉴定费5000元。因石某某拒不赔偿损失,遂纠纷成讼。吴某某2005年8月31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赔付x元,后增加诉请,变更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吴某某人民币12万元整;
二、吴某某放弃本纠纷项下其他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657元、其他费用500元由吴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57元由石某某负担;
四、如果石某某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一条所涉一次性支付吴某某人民币12万元整的义务,吴某某可以根据原审判决即(2005)甬海法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青
代理审判员程志刚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