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景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北氓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国家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应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故本案原告所诉纠纷应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
原告黄某乙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黄某乙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墓位使用权购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诉讼属合同纠纷。原告黄某乙现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黄某乙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周国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