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闯),男,1951年8月l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系刘某丙之兄),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系刘某丙之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己,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丙、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