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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丙、原阳县原武镇仓西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闯),男,1951年8月l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系刘某丙之兄),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系刘某丙之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己,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丙、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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