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钱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职员。
被告魏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被告魏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孝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共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888.15元、透支利息人民币148.33元,要求被告偿付透支款本金、逾期利息。
被告承认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事实,但要求分期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某给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88.15元;
二、被告魏某偿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人民币148.33元。
上述二项相加,被告魏某共应支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人民币1,036.48元,于2010年5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036.48元。若逾期付款,按《支付结算办法》计付赔偿金。
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孝伟
书记员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