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牛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县委、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0年3月14日,被告田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答应支付利息500元,三日内还款。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500元。
被告田某辩称,借款x元是李艳彬所借,李艳彬打过借条,这张借据是我在威胁和强制下打的,属重叠借据,我并没有借过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被告田某向原告曹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据,内容为:“2010年3月14日,今借到人民币柒万元(¥x),田某”,原告曹某某多次催要,被告田某分文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1张、证人田某某(化名)出庭证言,被告提交的2010年3月14日出警证明1分,2010年4月5日录音光盘1张,李艳彬借据1张,以及当事人、证人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向原告曹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田某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某辩称借据是在强制和威胁的条件下出具的,属重叠借据,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亚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祝f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