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创业广场301A。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盈创动力大厦E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19日前给付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元整。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集智达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智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