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东塔2107房。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采购经理。
委托代理人戈和平,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锁式隐藏面板”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二、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京华时报》上公开向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字当日一次性赔偿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含案件受理费用一千一百五十元的补偿)。
四、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中对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就此事不再向北京志腾飞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用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5月28日签字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钟华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