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
申请人谢某要求宣告谢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某诉称,父亲谢某于1998年8月前往坦桑尼亚经商,2000年4月起杳无音信。2005年3月,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失踪,至今父亲仍下落不明。因父亲失踪已满一定期限,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经查,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镇海县人,系申请人谢某的生父。谢某与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沈美君于199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谢某。谢某于1998年8月赴坦桑尼亚未归,2000年4月与家人失去联系,2005年3月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失踪。2009年4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谢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14日发出寻找谢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谢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谢某离家多年,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应当依法宣告谢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谢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