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判长蔡忠平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