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门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高中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京西加油站加油员,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大专文化,北京城市学院清河校区学生,住北京市昌平区X镇X街X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X乡X村聂家一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刘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凤霞,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刘XX经预谋,利用被告人叶某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京西加油站工作之便,伪造抢劫现场,将加油站的营业款x元侵吞(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焦某某、伊某某、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证登记表,起获证明,发还物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XX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刘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刘XX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宝芬
人民陪审员李保和
人民陪审员杨金鹏
二○○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