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年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2004年12月13日被羁押,200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在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员期间,于2003年1月至9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货款及他人向公司上交的所得税款等,共计人民币x.07元,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已将全部侵占款退缴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北京市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书证,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出具的退款证明及票据,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钱财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司财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白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告人白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秀芹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