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系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重卡办事处连云港配送中心主任,住(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2月至10月间,利用在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重卡办事处连云港配送中心担任主任职务的便利,在公司未知的情况下,私自将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拨给该办事处的业务周转资金人民币x.7元挪用,以其母亲常某某的名义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德海、孙某某、常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福田[2004]X号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收据,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保险业专用发票,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守红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