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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徐某、马某甲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时间:2000-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武铁刑初字第39号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武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铁路局工务大修段领工员,住(略)。2000年7月7日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被武威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武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又名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汉族,文盲,兰州铁路局工务大修段线路工,住(略)。2000年7月7日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被武威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武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又名马某甲、马某甲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兰州市X区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住(略)。2000年7月7日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被武威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逮捕。现羁押在武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姜学流,武威姜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武铁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徐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马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升、代理检察员康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徐某、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姜学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6月14日17时12分,被告人蒋某、徐某、马某甲带领民工,在兰新线下行线路抽换轨枕作业时,在出现胀轨、k644+348.24m处连续两根轨枕两端无扣件固定、k644+352m处连续四根轨枕无扣件固定,枕底道碴未捣固密实,轨枕与钢轨之间最大间隙达70mm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X295次行包专列运行至该施工处(兰新线k644+352m)时,发生脱轨、颠覆(其中机次第8位、9位脱线、第10—17位颠覆,第18位1位台车脱线)。中断下行线路行车22小时15分,上行线路行车9小时29分;造成车辆报废6辆,大破2辆,中破3辆;损坏钢轨350米,混凝土轨枕568根,影响旅客列车8列,货物列车17列,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和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证人证言、武威铁路公安处关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三被告人身份、职务及职责证明、铁道部关于“6.14”重大事故的批复、兰州铁路局关于“6.14”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工务调查组事故地点调查情况表、武铁分局安监室工务调查组事故现场前后百米线路状况调查表、武铁安监室与嘉峪关机务段、电务段、武铁车辆分处对X295次机车、许三湾车站电务技术设备、X295次列车车辆安全检查鉴定书、兰铁工务大修段桥隧路基大修施工合同书、兰铁工务大修段关于兰新线1—4.0M框架桥施工组织设计、兰铁工务大修段桥路X路地段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兰铁工务大修段桥路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清水工务段无缝线路技术资料及调度日志、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X路维修规则》及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徐某身为铁路职工,在负责兰新线施工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马某甲身为民工的负责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行车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蒋某、徐某、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辩解。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马某甲没有不服从管理、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马某甲事的是体力劳动,作为民工负责人只是调配劳动力,对施工没有决定权,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3日,被告人蒋某、徐某、马某甲负责兰新线k644+345m处新建1—4.0M框架桥工程的施工工作。在施工中被告人蒋某与被告人徐某、马某甲商议,擅自决定利用列车运行间隙,将原计划用两天时间完成的抽换枕木作业,改为一天完成。6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蒋某、徐某、马某甲在既没有掌握兰新线k644+345m处下行无缝线路轨温已超过锁定轨温值,又对施工没有精心组织防护、合理分工的情况下,盲目违章作业,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出现了胀轨上644+348.24m处连续两根轨枕两端无道钉固定、k644+352m处连续四根轨枕无垫板、道钉固定,轨枕与钢轨之间最大间隙达70mm的现象。当被告人蒋某、徐某、马某甲发现情况后,既没有组织民工采取补救措施,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而是盲目轻信列车能够通过,加之X295次行包专列8至18位11辆车存在严重超载和偏载现象(超载174.18吨。其中机后第8位车辆货物装载重量38.26吨,超载8.26吨,且右侧装载建筑瓷砖20.537吨),致使该次列车于17时12分行至兰新线k644+352m处时,发生颠覆(其中机次第8位。9位脱线、第10—17位颠覆,第18位1位台车脱线),颠覆车辆侵入上行线路,致使铁路X路中断行车9小时29分,下行线路中断行车22小时15分;车辆报废6辆,大破2辆,中破3辆;损坏钢轨350米,混凝土轨枕568根,影响旅客列车8列,货物列车17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三被告人身份及职务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某任兰州工务大修段六队领工员职务;被告人徐某任兰州工务大修段六队线路工职务;被告人马某甲任兰州市X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职务的事实。(2)兰铁工务大修段线路、桥路大修领工员工作标准,规定领工员在队长领导下,组织领导所属工班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工务有关规则,在大修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章设置施工防护信号,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检查。(3)兰铁工务大修段线路工工作标准,规定线路工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对本身所担负的工作质量、安全负责。(4)兰州市X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处长岗位安全责任制,规定工程处长对本处的安全生产活动负全面责任,在施工中实行全面管理,包括生产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人员管理,对承建单位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消除不安全因素。(5)铁道部关于“6.14”重大事故的批复,证实该事故系兰州局工务部门违章蛮干造成枕木缺钉、线路失稳、胀轨跑道,加之该次行包专列的装载上存在严重超载问题所致的事实。(6)兰州铁路局关于“6.14”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和武铁公安处关于事故现场勘查记录、X295次列车脱线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均证实2000年6月14日广州开往乌鲁木齐的X295次行包快运专列,17时15分,运行至兰新线梧桐泉至许三湾车站区间下行线K644+352m处,机次第8—18位脱轨。颠覆(其中8位、9位脱线,10—17位颠覆,18位1位台车脱线)。脱轨后走行268米,机次15、16位颠覆后侵入上行线,中断下行线行车22小时15分,上行线9小时29分;造成车辆报废6辆,大破2辆,中破3辆;损坏钢轨350米,混凝土轨枕568根。影响旅客列车8列,货物列车17列,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构成行车重大事故。判定事故的原因为施工作业违章;货物超载、偏载的事实。(7)武铁分局安监室工务调查组事故地点调查情况表,证实兰新线K644+352m处连续四根木枕空吊最大70mm,最小为30—50mm。无垫板、道钉的事实。(8)武铁分局安监室工务调查组事故现场前后百米线路状况调查表,证实高低、方向无超限,三角坑无超限;轨枕扣件齐全、紧固;道床饱满、均匀。(9)武铁安监室与嘉峪关机务段、电务段、武铁车辆分处对X295次机车、许三湾车站电务技术设备、X295次列车车辆安全检查鉴定书,证实X295次机车牵引电机、制动走行、牵引撒砂等各部状态良好,无不良处所及配件丢失、脱落等现象;6月14日事故发生前,许三湾车站信号、连锁、闭塞设备运用良好;X295次列车车辆安全检查无更换配件闸瓦、无热轴信息,未发现任何异常。(10)兰铁工务大修段桥隧路基大修施工合同书,规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劳动人计(1984)X号文件第十三条,交通铁路农民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式试行办法的规定。乙方未按铁路桥隧大修规则规定施工,造成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要无偿返工,返工费乙方自理,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工程项目,服从甲方施工领导人的指挥,做到安全生产等条款。(11)兰铁工务大修段关于兰新线1—4.0M框架桥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用2天时间更换股枕为枕木及线路加固(在线路慢行及给封闭点情况下进行);抽换枕木必须隔六抽一,设专人检查架空线路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的施工方案。(12)兰铁工务大修段桥路X路地段施工安全卡控措施,规定在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施工前首先对施工地点两端至少各150m长的线路重新进行锁定(各工点可用轨温表测设轨温,在锁定轨温时进行锁定),严格按章作业,正确测定与掌握锁定轨温。对于架空的无缝线路地段,必须在线路枕木头横担处加设卡子,防止线路横向移位。作业时如发现轨向、高低临时有变化等胀轨预兆现象,应即停止作业,若胀轨跑道不能放行列车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拦停列车,以确保安全。(13)兰铁工务大修段桥路施工安全卡控措施,规定抽换枕木时应隔六抽一,并即时回填道碴,打死道钉。在无缝线路地段要控制钢轨的伸缩范围而不影响到吊轨范围。(14)清水工务段无缝线路技术资料及调度日志,证实兰新线骆驼城至许三湾区间下行线K643+296.410至644+771.(略),净长1225.083米,平均锁定轨温18.25℃。许三湾的气温为25℃,轨温36℃,测定时间为6月14日14时10分。(15)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在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领导: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办理慢行手续,设置减速信号防护,慢行施工的工作人员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用防护电话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隙时间,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或停车手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工长负责领导。施工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指派防护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路工、施工前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在施工中,要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施工地段要放行列车时,线路状态应达到的最低要求是:在列车减速条件下,轨枕盒及枕头道碴不少于三分之一,轨枕间隔,每隔六根可空一根,枕底道碴串实,道钉或扣件准许每隔一根钉一根或每隔两根上紧一根。在列车不减速条件下,轨枕盒及枕头道碴填满,无缝线路应严格控制,按其作业轨温条件办理,轨枕间隔,均匀不缺,枕底道碴捣固密实,道钉或扣件每个枕木头(桥枕)里外侧各钉一个,混凝土轨枕扣件应上齐。单根抽换轨枕时,应掌握好列车运行时间,来车前把新轨枕穿进去,来不及穿入时,允许每隔6根轨枕有1根轨枕不穿入。成段更换轨枕工作应办理施工慢行手续,使用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每小时不超过25km。普通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恢复线路后,视具体情况限速运行。维修作业中,发现线路方向、水平显著不良,有胀轨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通知车站,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道。(16)铁道部《铁路X路维修规则》:规定在进行无缝线路维修作业时,必须掌握轨温,观测钢轨位移,分析锁定轨温变化,按实际锁定轨温,根据作业轨温条件进行作业,严格执行“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测量轨温”制度。混凝土枕无缝线路维修作业轨温条件,更换轨枕,按实际锁定轨温计算,-20℃—-10℃、+10℃—+20t的条件下,当日连续更换枕木不超过两根。+20℃以上,禁止施工。(17)证人苏某证言,证实6月10日他到K644工地找蒋某布置工作,安排X日、15日两天更换施工点枕木,16日列车开始缓行,进入工期,线路技术上由徐某负责,施工按铁路工务安全操作规则隔六抽一的规定进行的事实。(18)证人郭某某、杨某某证言,证实6月14日下午,抽换下行线路的枕木,防护人员的位置,设在东西两侧,离施工地点20米处,没有采取任何慢行防护措施的事实。(19)证人马某乙、周某某证言,均证实6月14日下午,马某甲给他们分配完活,他们就开始抽换枕木,抽换一根,由徐某拿道尺量过后,打道钉并将枕底道碴捣固密实,再抽换下一根,后来工地就乱了,把水泥枕抽出来,木枕放进去,也就没打道钉,等车来了还有四根枕木没打道钉的事实。(20)证人马某丙、马某丁证言,均证实6月14日下午,抽换枕木时,工地混乱,等车来了他们组还有二根枕木没打道钉的事实。(21)三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和法庭上的供述相一致。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法庭当庭质证等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X295次货物列车脱轨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章蛮干造成枕木缺钉、线路失稳、胀轨跑道所致;列车严重超载、偏载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人蒋某身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变更作业计划,盲目追求进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徐某身为施工现场负责技术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现场出现胀轨、连续四根轨枕无垫板、道钉,造成线路失稳,而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重大行车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马某甲身为承包方的现场负责人,违反铁路规章制度隔六抽一的规定,致使施工现场出现连续二根轨枕无道钉、连续四根轨枕无垫板、道钉的现象,导致铁路行车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徐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成立;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妥,因为被告人马某甲从事的工作直接和铁路运营安全紧密相关,且其行为受铁路桥隧施工合同的约束,应视为铁路职工,其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马某甲身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在发现违章作业和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不制上,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此,马某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文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金华

审判员吴天生

代理审判员程福胜

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贾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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