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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国胜,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真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明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吕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非合同关系,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密市X乡X村南门X号,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吕某某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新密市X乡X村南门X号,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吕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吕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恒

代理审判员孙恒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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