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湘乡市湘检市场X栋X单元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尹春辉
审判员李新元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