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贵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倒卖车票一案于2008年2月27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公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自愿供认、本院审理查明:
2008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将在六盘水火车站售票厅以反复排队的方式购得的L200次火车票45张,以每张180元的价格(原价116元)倒卖给罗某亮(另案处理),倒卖的火车票票面总价值522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罗某亮讯问笔录、高价购票的旅客证言、45张L200次旅客列车的车票复印件、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目无国家法纪,以盈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了维护国家市场的管理法规,打击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扣押被告人财产人民币七千元冲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赖佳鹃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