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易立民,长沙市开福区维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向黄某乙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12月7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黄某乙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同意黄某乙暂缓交纳上诉费至2010年2月6日,但上诉人黄某乙仍未按期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建华
审判员刘明明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