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大连洋丰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街海景园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京宾(特别授权),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司董事长。
案由: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自2004年1月开始,应被告的要求,原告陆续为被告所有的“辽中远渔0035”、“辽中远渔0036”号渔船垫付修理费、船舶改造费、加油费等费用。截至2005年12月,原告共计为被告垫付上述费用达肆佰陆拾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16日达成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各种垫付款共计肆佰陆拾伍万元。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所欠原告款项。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船舶垫付款肆佰陆拾伍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船舶垫付款465万元;
二、被告同意以公司现有财产“辽中远渔0035”、“辽中远渔0036”号渔船(所有权登记证号分别为x、x号)折价260万元抵偿所欠原告上述部分债务;被告保证以上两艘渔船没有设定抵押或负有其他债务,否则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抵债渔船移交原告,并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四、若原告发现被告尚有其他财产,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抵偿剩余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x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晓兰
审判员潘彩亚
审判员吴清武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