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镇。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一段X号国贸大厦9—X层。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华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工业基地华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长沙华泰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长沙华泰电缆有限公司和解,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