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科研,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双方孩子打架一事在济源市X镇中晟花园门口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将吴某某的左侧眼眶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袁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审判员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琚磊磊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