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新野县X镇X村白河滩内的453株杨树采伐。经勘验,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7、9431立方米。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伐树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交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鲁小明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