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1日晚,被告人傅某某窜到仙游县X镇新体育场工地办公室内,将办公室内的一部组合电脑(包括电脑主机、显示器、音箱、U盘)和一台惠普牌x型打印、复印两用打印机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51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人陈某、黄某乙、黄某乙的证言,仙价认[2010]X号关于电脑等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傅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傅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某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