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37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代理人甲○○
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