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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08.14.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五三七號支付命令
时间:2008-08-14  当事人:   法官:黃珮茹   文号:97年度促字第153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37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代理人甲○○

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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