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98號
債權人乙○○
債務人甲○○即彭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