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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08.14.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四九八號支付命令
时间:2008-08-14  当事人:   法官:陳君鳳   文号:97年度促字第149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98號

債權人乙○○

債務人甲○○即彭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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