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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妥××,曾用名:妥××,男,东乡族,X年X月X日生于甘肃省和政县,农民。住和政县X乡X村阳洼山西社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字(201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O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妥××无照驾驶自营的甘x号“兰驼”牌三轮汽车,沿白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km+700m(榆中县X乡X路段)处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肖某撞倒,在将肖某送往医院后以找钱为名逃逸。经鉴定肖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妥××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任何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O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妥××无照驾驶自营的甘x号“兰驼”牌三轮汽车,沿白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km+700m(榆中县X乡X路段)处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肖某撞倒,在将肖某送往医院后以找钱为名逃逸。经鉴定肖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妥××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害人祝某某陈述,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谅解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妥××在庭审前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妥××处刑幅度为6个月----2年有期徒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邴健锋

代理审判员刘亚莉

代理审判员张瑞

二O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高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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